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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葛南】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满足无网络数据和图像现地存贮以及在线数据15分钟1次和图像60分钟1次
来源:四川葛南仪器有限公司 | 作者:四川葛南仪器 13990288886 | 发布时间: 2020-07-05 | 1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生态总水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等设备。水电站生态流量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称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造泄放设施和安装监测装置,并向监管平台传输监控监测数据和自动备份;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需每月拷贝视频监控(或截图)和流量监测数据至县级监管平台,并就地储存两个月,以备核查。水电站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上传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确保上传数据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总流量,且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不低于15分钟1次;视频应按照要求实时传输;图像截图时间不低于60分钟1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生态总水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水电站生态流量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称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水电站应按照要求改造泄放设施和安装监测装置,并向监管平台传输监控监测数据和自动备份;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需每月拷贝视频监控(或截图)和流量监测数据至县级监管平台,并就地储存两个月,以备核查。监控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执行。水电站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上传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确保上传数据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总流量,且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不低于15分钟1次;视频应按照要求实时传输;图像截图时间不低于60分钟1次。

工程措施
1.泄放工程设施
在泄放工程措施的改造中,引水式水电站应采取无节制的工程措施,工程实施完毕,通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认定后视为完成。
2.监控监测设施
严格对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完成视频监控或流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实施完毕,通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认定后视为完成。
3.平台建设和数据传输
具备通信网络条件水电站的监控或监测数据全部接入监控平台,不具备通讯条件的水电站,监控或监测数据应本地储存2个月以上,并按照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通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认定后视为完成。
下泄生态流量,是指为保障河流环境生态功能,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用以维持或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基本结构与功能所需的最小流量。其具体标准根据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行政许可进行确定,不同行政许可中对下泄生态流量明确的数值不一致的,取最大值执行。对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中没有明确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则严格按照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一站一策”方案中明确的数值执行。
    本指导意见所称下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以下称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下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本指导意见所称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装置(以下称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生态总水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运行水电站及天然河道内新建、在建电站。包括已安装监测装置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的水电站(具备通信网络联通功能的水电站)和已安装监测装置但因不具备通信条件数据就地储存的水电站。
水电站应结合工程实际,新建或改建符合要求的生态流量泄放工程设施。
水电站要保证生态流量泄放工程措施的正常运行,要安排专人对泄放设施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等影响生态流量泄放的现象时;不得人为损坏或蓄意堵塞影响生态流量下泄;发现故障或堵塞时应及时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下泄生态流量正常,并于24小时内在在线监测信息平台上进行报备,明确故障原因及修复时限,原则上修复期限不得超过15天,确需延期的,必须向主管部门专题报告。
水电站应按照要求安装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装置,并向监管平台稳定传输监控数据,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定期将视频监控和流量监测数据每月拷贝至县级监管平台,并在本电站至少存储二个月,以备核查。
    监控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应按照国家及部省相关标准执行;视频需至少满足网页接入、视频流、海康萤石云、国标GB/T28181中任意一种方式。
对上传在线监测信息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视频,水电站要有专人进行核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所传数据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总流量,且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不低于15分钟一次;视频应按照要求实时传输;图片截图时间不低于60分钟一次。
    水电站要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或蓄意影响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出现监测设备故障或数据传输异常应及时修复,并于24小时内在在线监测信息平台上进行报备,明确故障原因及修复时限,原则上监测设备的修复期限不得超过15天,确需延期的,必须向主管部门专题报告。
    监测装置与监管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及通讯网络联网费用由水电站负责。因通讯网络故障而影响数据传输时,水电站要做好监测数据的记录,采取就地储存,网络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数据。
对于新建、在建电站,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下泄生态流量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在电站蓄水验收时同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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